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转让: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4、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下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是需要进行续费的,不同的土地续费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并且每一年的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每个地区有每个地区的收费标准,大家不需要进行对比。续费应该是使用期限到期一个月前进行办理续费的手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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