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有哪些相邻权规定
时间:2023-06-25 11:05:47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房屋漏水适用什么法律

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典》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外墙漏水的二手房不建议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在过户交付后,责任归买受人承担。之前存在的外墙漏水,只能自己修补,不能向出卖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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