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三)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二、相邻权纠纷管辖是哪个法院
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相邻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相邻权纠纷包括哪些内容
(一)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二)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三)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四)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五)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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