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哪些
1、下列事项须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本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5)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其他事项。
2、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本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类别股份、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2)发行本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被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要以特别决议采纳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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