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债务加入是否有决策权?
时间:2023-12-06 08:10:28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进行表决,如果股东们同意,他们需要签署一份书面文件,以表达他们对股东会决议的认可。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

公司的债务即借款被认为是一个重大事项,因此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进行表决。如果股东们同意,那么他们需要签署一份书面文件,以表达他们对股东会决议的认可。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

公司债务加入需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务加入是指在主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其他债务人加入债务并承担偿还责任的行为。根据该法律条款,公司债务加入并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

在公司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新加入的债务人承担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债务人加入后,原债务人对加入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债务加入并不会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产生影响,债权人也不会因此对原债务人提起诉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债务加入后,新加入的债务人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债务人的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等。否则,新加入的债务人可能无法承担加入债务的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务加入并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但在进行公司债务加入时,新加入的债务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以保证其能够承担加入债务的责任。

公司的债务加入是一个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在公司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新加入的债务人承担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债务人加入后,原债务人对加入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新加入的债务人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债务人的条件,否则,债权人也不会因此对原债务人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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