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健在就填父母,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学生伤害案件中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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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伤害案件中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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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未成年学生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加害人的监护人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应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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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司法实践中,应将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在这样的案件中,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仅仅是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是损害赔偿义务人。如果不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可能会造成不是案件当事人却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局面,这必然导致对其诉讼权利的剥夺,使其无法行使相应诉权,如监护人已尽监护义务则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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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应以侵害人及其监护人为被告,并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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