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解决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后忘记续签的问题案例介绍:
张于2006年7月3日进入一家酒店当保安。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为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7月2日。2008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管理人员变动频繁。张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已于一年前到期,并立即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两年的劳动合同。张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以书面形式拒绝了张的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张,如果张没有及时与酒店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终止了张的劳动合同。张拒绝受理,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仲裁庭的庭审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两倍工资,酒店辩称,由于管理疏忽,酒店没有及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酒店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支付了张的工资。2009年8月,酒店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两次书面通知林续签劳动合同,并履行了诚信义务,但张利用酒店的疏忽,要求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综合考虑后,酒店只希望与张某签订两年定期劳动合同。酒店认为张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并要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上诉,仲裁庭就张某与酒店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如下裁决意见:1。恢复劳动关系;2.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3.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两倍。张先生要求酒店在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期间以及2009年7月3日至裁决日期间支付两倍的工资。可以看出,如果劳动合同到期,雇主不续签,则应向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应注意的问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续约过程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可以续签的劳动合同仅限于一定范围内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就业证到期的劳动合同、农民定期轮换8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续签劳动合同的范围
3。劳动合同在特定条件下自然续订。当然,续签,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续签,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员工协商办理续签手续。特殊工种劳动合同的续签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意见》的规定:从事地下矿山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和岗位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8年。原农民轮作合同期限不足8年的,合同期满续签的,期限不得超过8年。此外,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员工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在符合特定条件后订立。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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