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受利益的驱动,妨碍选举工作
一是家庭式、命令式领导会因此不习惯;二是某些乡镇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农民收取的某些违规费用不能落实;三是有些村干部想利用职权捞取好处也受到妨碍。这些部门和个人思想深处不愿选举,甚至百般刁难,妨碍选举。
投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是委托投票问题。由于一些选民在外打工、经商等原因,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在村的选民不得使用委托投票形式。二是投票站投票要严格选择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工作人员在指定投票站监督投票,并在事前将票箱封好(只能进,不能出)。三是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是专门为不能到主会场和投票站的老、弱、残设立的,要根据实际人数发给流动票数。大多数老、弱、病、残,由于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诸多原因不能自己签票,他们常常委托别人代为签票,这就要求选举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及时阻止或报告选举委员会,对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对较为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要求回避的几个环节
选举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几个环节需要回避:一是有些村民需要人代为签票的,代签选票的人要求与该村没有利害关系;二是在选举工作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要与候选人不能有配偶及直系亲属关系;三是村委会成员之间不能有配偶及直系亲属关系;四是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与会计、出纳人员不能有配偶及直系亲属关系。
关于选举过程中的一些时效问题
确定选民资格时,应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
因故不能在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村,应由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可推迟选举,但不能超过一个月。
在选民登记时,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可不计算在本村选民数内。
村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选举日10日前提出意见。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分别按得票多少顺序张榜公布。
在确定投票选举时间和地点后,应在选举日五日前向村民公布。
如果第一次投票选举获得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须在第一投票选举日后20天进行。
经两次选举但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村民推选村小组长。
乡镇人民政府对于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要求,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当举报选举有违法行为时,乡镇或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三十日内负责调查处理。
村民对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诉之后15日内应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程序性强,操作性及法律要求都较为严格,因此一定要正确地把握好政策,精心组织,细心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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