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地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只允许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
(2)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房屋所在地的建设局核准后可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后,该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3)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5年以上的可上市出售,但需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款。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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