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2007年按2%计提的工会费、1.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按14%计提的福利费年终均有余额,我们这次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全部调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有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因此,贵公司2007年度关于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即可直接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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