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二00九年一月一日前新建或新购置房产,已申请备案登记享受三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可在二00九年一月一日后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中国二00八年底发布的国务院令,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为做好该政策的过渡,广州市地税局明确指出,外商投资企业二00九年一月一日前新建或新购置房产,已申请备案登记享受三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如尚未到期,可在二00九年一月一日后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减免规定但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为止;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享受减免优惠。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除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可享受房产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外,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将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不得再享受减免房产税优惠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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