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地域管辖。
如何确定公司在外地注册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如何确定公司在外地注册的劳动争议管辖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注册地和营业地不一致的情形,为方便当事人申请、方便仲裁机关仲裁,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即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中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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