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风险的定义
对审计风险的含义,国内外许多学者做了积极探索,不同的人由于研究的角度不一样,结论也并非完全一致。
1.国外学者对审计风险定义的研究。国外对于审计风险的研究是从报表体现的,即财务报表没有公允的体现审计人员所认为的已经揭示的风险。《柯勒会计词典》定义审计风险为:一是已鉴定的财务报表并未公允地反映出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可能性;二是审计人员未觉察到在被审计单位或审计范围中存在重要错误的可能性。国际审计准则(2004)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人员因财务资料的误报而提供不适当意见的可能性。
2.国内学者对审计风险定义的研究。对于审计风险的定义,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基本相同。王广明(2001)认为:审计风险是由于不明确审计意见是否恰当而导致的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王素梅(2004)等对于审计风险定义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二是审计人员和会计事务所因发表不当意见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他们对于审计风险的定义更倾向于第一种。中注协(2007)认为:审计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杜雪燕(2009)则提出:审计主体对于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的偏离以及审计主体行为的错误产生的影响而付出代价或者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称为审计风险。
综合以上国内外的研究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于审计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发表不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和审计主体遭受损失,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国外学者更多倾向于发表不恰当意见论,而国内学者更多关注于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国外的主要研究成果
对于审计风险的研究,早期的国外学者主要是归纳他们对审计风险的认识,并提出审计风险模型。Matiz和Sharaf在研究审计风险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时采用了可靠度这一说法,他们认为审计人员凭经验可以感觉到某一特定交易或财产出现重大错报的可能性。20世纪80年代美国审计诉讼爆炸的出现,使得很多学者开始从审计环境的角度研究审计风险:Balachandran、Nagarajan(1987)和Nelson等(1988)研究了不同法律责任安排对审计风险以及审计师投入的影响;Schwartz(1997)则研究了审计师法律责任制度、审计质量与社会最优投资水平的关系。
D.H.Roberts(1978)最早建立审计终极风险模型,该模型为:审计终极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分析性检查风险×(抽样风险+非抽样风险);1983年AICPA修改了之前提出的模型,提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被称为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国际审计和保证委员会(IAASB)(2003)发布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被称为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开启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时代。
(三)国内的主要研究成果
国内学者开展审计风险研究的一些代表性成果有:王光远在1992编写的《制度基础审计学》,成为现代审计思想确立的指导基础,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该书加速了中国审计发展进程的大变革;胡春元(1997)以审计风险发展为线索,把我国民间审计的发展暂时划分为三个阶段:审计风险萌芽阶段、审计风险相对稳定阶段、审计风险纵深发展阶段;雷俊生(2006)、赵文海(2008)研究了审计风险的定义和审计公告,他认为审计结果公告与审计风险没有必然的联系。
相比较国外学者对审计模型的研究,国内学者则起步较晚,刘德银(2001)提出了审计风险=(营业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报告风险)×法律风险的模型;汪立元(2012)从高管经济责任角度研究企业的审计风险,提出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评价风险+处理处罚风险;罗永亮(2012)引入编报风险概念,采用分层次研究方法,提出审计风险(R)=编报风险(Y)×检查风险(C),该模型又被称为新审计风险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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