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属于租赁业务,需要符合政策,办理的相关手续,需要交税;一般根据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的5%-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具体如下。
租赁业务有关税费
1、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两税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
3、营业税。
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
4、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人所在地按营业税的税额的7%计征。纳税人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按营业税的5%计征,其余地区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6、印花税。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贴花。
7、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一、房屋出租需要办理的手续有哪些?
首先,出租人应拥有房屋的产权和租赁证。如果是公房,必须经过产权人(单位、房管所等)的同意,方可出租。否则视为“公房私租”,这是近来清理整顿租赁市场的重点。
有关手续:出租人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共有权证、身份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备案,领取《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安全合格证》及出租房屋标牌。如是外埠人员尚须到所在地街道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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