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写信询问:“我是一家公司销售部的推销员。为了提高销售额,公司引入了新的评估方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了最后的评估方法。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的销售人员必须自愿辞职,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企业可以采用绩效管理方法。但它必须是合法和合理的。目前,许多雇主采用“最后淘汰制”选拔优秀员工,解雇排名相对较低的员工似乎是合理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最后一次”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工人不称职,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然不称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雇主的评估中,工人排在最后并不意味着工人“不称职”。因此,当涉及到这些问题时,关键是雇主应该能够证明工人在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然“不称职”,而不是以最后一个职位作为标准,贵单位考核办法中规定“连续两个月销售排名最后的销售人员必须自愿辞职”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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