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军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下列用途确定最高年限:
(一)居住用地不得高于70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不得高于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得高于40年;
(四)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不得高于50年。
受让方取得的军用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处置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军用土地转让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做到契约文书合法,手续完备,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转让单位与合作对象签订的合同(协议)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式样附后):
(一)转让土地(含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位置、数量和年限;
(二)土地转让费的交付方式、时间;
(三)合作建房的面积、工程总投资、类型、结构、用途、装修标准、开竣工时间及房屋建成后的分成比例;
(四)转让双方的权益、责任和违约赔偿;
(五)明确上缴地方和军队税费的责任方;
(六)明确合同(协议)经军队主管机关审批后生效。
二、军用土地转让涉及什么费用?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单位必须按转让土地评估地价的20%向总后勤部缴纳土地转让费;按转让土地评估地价的8%向大单位后勤部缴纳土地管理费。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涉及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含合建分得房屋的出售),转让单位必须按转让经费的20%向总后勤部缴纳土地转让费;按转让经费的8%向大单位后勤部缴纳土地管理费。
上缴的土地转让费应一次付清。数额超过500万元的可分期上缴,分期上缴的时间和数额在批复中明确,首期上缴的经费不得少于500万元。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行许可证制度。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军委、总部的批复文件,收取土地转让费后,核发《许可证》。不按要求缴纳土地转让费的,不发给《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转让项目禁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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