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纠纷的处理:
1、奖励广告是向公众发布的。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应明确具体。对有关内容规定不明确、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进行解释,除非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声明保留解释权;
2、相关法人认为,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可能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线索。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采此说者有梅仲协及史尚宽。所谓单独行为,即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主张单独行为说者认为如果采契约说,则如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指定之一定行为时,因欠缺承诺之意思,契约即不成立,报酬请求权自不发生如此解释,不惟不公平,且与广告人的意思亦不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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