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雄雄,上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都会公司,住所:上海市天津路207号,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楠,本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史伟,上海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海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年黄民二(商)初字第223号关于悬赏广告纠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15日公开审理此案。上诉人姚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雄、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程楠、史伟到庭。本案审理已结束
一审法院认定,1997年,在上海市黄浦区155地块(西)(即王凯摄影大厦项目)开发过程中,为解决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被上诉人向社会发布投资项目介绍等广告,希望为共同开发引进资金。为了提高推荐人的积极性,被上诉人决定在投资项目成功后奖励推荐人。199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制作了《寻找合作伙伴,共同发展致富》宣传品,据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推荐和介绍中介机构。如果项目完成并签订合同,公司将根据总投资按规定的分段比例计算报酬……无论项目是否成功,所有费用中间人的费用由他们自己承担。。。公司员工应受到平等对待“在加盖被上诉人公章后,向被上诉人公司内外的一些人员分发了数十份宣传材料
上诉人原担任**王凯摄影公司副总经理e上诉人担任155地块(西侧)筹备小组副组长。在被上诉人制作的《招商引资项目介绍》宣传材料中,上诉人和筹备组组长朱华是联系人。,安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通过安怡了解到招商信息,并开始联系被上诉人商讨合作项目。1998年10月,上诉人与朱华、程楠、周玲等四人前往绍兴出差,与被上诉人讨论投资事宜,出差费用在**王凯摄影公司155地块(西)账户中报销。在被上诉人与**集团洽谈投资合作的过程中,上诉人进行了相关联系和接待。1999年11月30日,**集团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地产销售协议,同意**集团从被上诉人处预购155地块(西侧)王凯摄影大厦的部分房地产,作为**集团在上海设立的控股公司的营业场所。2001年3月,被上诉人与**集团在上海设立的**明派银楼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销售合同》,约定**明派银楼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南京市东路388-398号王凯摄影大厦的商品房,总面积4848平方米,总面积841平方米,合同价7845万元。合同签订后,相关房地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价格7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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