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悬赏广告纠纷的法律标准
时间:2023-06-25 17:14:40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悬赏广告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理应受到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由于目前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无疑增加了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难度,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也就再所难免。1993年4月,李珉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悬赏广告人朱晋华、李绍华依广告许诺支付还包报酬15000元。和平区法院判决,判令驳回原告李珉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广告中的报酬许诺非真实意思表示”。

李珉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朱晋华、李绍华在报纸刊登带悬赏内容的“寻包启事”,是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李珉的还包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朱晋华、李绍华作为广告人拒绝给付许诺的报酬,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李珉上诉理由成立,后主持双方达成以朱晋华、李绍华支付酬金8000元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协议。二审判决无疑持悬赏广告的合同行为说。该案一、二审迥然不同的处理结果,标志着悬赏广告纠纷已被纳入法制轨道,广州户外广告同时,也提供了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一、合同要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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