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宣传材料,声明给介绍合作资金的“中介人士”重金答谢,却在引资成功后成了纷争的焦点:这份材料是不是悬赏广告?认为自己是项目介绍人的公司管理人员能否拿到百万元报酬?
审理本案的市第二中级法院不但解决了这场纷争,还尝试将合议庭内部对争议问题的不同意见公开于判决书中。参与本案审理的民四庭庭长杨*定表示,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可以使当事人和社会了解法官就案件不同意见所作的分析,从而增强判决的公开性和可信度,也体现了合议庭的作用。
【案情追溯】
A招商引资悬赏重金答谢
一个地产项目的开发,资金无疑是重中之中。然而1997年**大都市总*司在开发黄浦区南京路附近地块时,却恰恰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无奈之下,公司想到了一个此前鲜有人尝试过的主意———悬赏。
5月份,大都市总*司发出一份题为《诚征合作伙伴,共同开发致富》的宣传材料称:
“本公司现有上海市中心黄浦区155号地块(西)等共4个地块,拟发展建造酒店、餐饮、娱乐、商厦及办公大楼,诚意寻找合作伙伴前来投资。欢迎各界人士中介推荐介绍,如项目达成合同订立,本公司将根据总投资额按规定的分段比例计算酬金给予酬谢。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提2%,5001万元到1亿元(含1亿元)提1%,1亿元以上提0.?5%。”
简而言之,即便是介绍5000万元的资金,中介也能拿到百万元的巨奖。
这份加盖了公章的宣传材料陆续发出几十份,收到材料的既有大都市总*司的员工,也有公司外的其他人。材料中所说的“155号地块(西)”被规划为**王开摄影公司摄影大楼所在地,时任王开公司副总经理和该地块开发筹建组副组长的姚*海也拿到了一份。
B项目谈成奖金引发争执
南京路附近地块开发正在寻觅合作伙伴的消息,很快传到了**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他们对项目非常感兴趣,并与大都市总*司进行了联系。
1998年10月,姚*海等4人为此事出差到绍兴,与**集团商谈具体投资事宜,差旅费用回上海后都得到了报销。之后的反复商谈中,姚*海又作了不少联系、接待工作。
2001年3月,大都市总*司与**集团设立在上海的控股公司———**明牌银楼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金额7845万元,**集团随即办妥了有关手续,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
然而签约的喜悦没过去过久,姚*海就和公司因为奖励问题发生了争议。公司发给姚*海的奖励是5万元。但姚*海认为,他是这个项目的介绍人,根据《诚征合作伙伴,共同开发致富》悬赏广告,他应该获得12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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