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米2003年1月进公司,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三个月,试用期后工资增加300元。4月、5月均没有增加工资,艾米几次去问,公司均不予正式答复,艾米仍拿着试用期工资。艾米觉得转正无望,提出与单位解除关系。单位不同意,认为她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或者继续工作一个月才能离开。艾米不同意,自行离开公司。单位扣下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未发,艾米要了几次单位均不予理睬。艾米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
单位认为:艾米已经过了三个月试用期,不增加工资是因为艾米在工作纪律上比较散漫。艾米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未提前通知的应当以一个月工资代替,单位的做法有法可依。
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无论其口头约定的是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均视为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在法律上也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只不过合同不是书面形式的而是口头形式的。不能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为双方对于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无效,只是实践中不签书面合同在举证上会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处于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还应当顺延劳动关系至医疗期结束或女员工“三期”结束。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如果要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
像艾米这种情况,根据上述规定,也就不存在转正不转正、何时算转正的问题。她要求公司按照口头约定三个月后增加工资的,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她也从未领取过转正工资,公司矢口否认的话她就很难举证。但她可以随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或支付公司一个月的工资。而公司要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她。如果艾米决定留在公司继续工作的,有权要求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拒签的话,她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由监察机构责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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