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因故延期迁出或改变迁往地址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问明情况后,理由正当的,给予延期或改变,并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内注明延长的期限、改变迁往地址的原因,以及变更后的迁往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继续有效。
(2)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迁入登记时,如发现公民所持迁移证件不符合规定或迁移证件丢失、污损等,按下列办法处理:
[1]户口迁移证的项目填错、填漏、未盖户口专用章、填写不清或有涂改的,令其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
[2]公民申报户口时,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已过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对特殊原因逾期的,可予以登记。对有可疑情节的,应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联系查对,认真核实。
[3]丢失户口迁移证或因污损不能辨认证件内容的,令其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
[4]户口迁移证第一、二联填写的迁移人数与骑缝处迁移人数标识号码相符。
说明:
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3、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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