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户口迁移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户口迁出、市(县)内迁移由各地派出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市、县外迁移由县(市)或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特殊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四、行政审批的条件
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二)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三)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四)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五)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承房产;
(六)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七)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八)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九)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迁出和迁入本户口管辖区的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六、申请材料
全文6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