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流程如下:
1、公民转移本户籍管辖区,本人或户主在转移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转移登记,领取转移证明书,取消户籍登记。公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书、学校的录用证明书、城市户籍登记机关允许转移的证明书,向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转移手续。公民转移到边防地区,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公民转移,到达转移地后,城市在3天以内,农村在10天以内,本人或户主持转移证明书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转移登记,结算转移证明书。
无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向迁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移登记:
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颁发的证明;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明;
3、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颁发的,凭释放机关颁发的证明。
护照怎么办理?
(一)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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