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程序
办理条件:
1、经工伤认定、鉴定部门审批;
2、符合条件的工伤。
办理资料:
1、单位盖章《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8、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9、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亡、失踪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单位盖章《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还需提供死亡证明;
4、失踪待遇还需提供失踪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等;
5、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供养关系相关证明;
7、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广州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被供养人非本市户籍的,应同时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提供享受待遇情况证明;
3、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进行待遇申领,即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的,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流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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