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办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程序
1、原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办理:在地税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权利;
2、失业人员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外地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所需材料
(◆代表需提供原件,◇代表需提供复印件)
1、《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原用人单位盖章(若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等,或有劳动争议可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的,无需盖章);
2、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有劳动争议的可只需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单位失踪、注销等的可只需提供相关证明(◆◇);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需复印个人信息页和本次失业登记页;
4、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的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账户(◆◇);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银行卡需复印正反面;
5、本市户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或者非本市户籍选择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须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
6、本人身份证明或社保卡(◆◇);
7、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8、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
9、原属于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一并提供档案里的工龄审核表(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表)(◆◇);
10、如有可视同缴纳年限的服现役年限未录入,需提供《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直接送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期限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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