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医疗保险部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医疗保险部在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经办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
四、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五、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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