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类型和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11:06:00 3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登记分为五种类型,根据登记的时间和任务,土地登记的类型可分为一般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一般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综合登记。需要进行一般土地登记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地区,另一种是需要在原登记中进行全面更新的地区,如大规模土地整理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全面重新注册。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进行统一登记,通常称为确权。初始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定土地权属和完善地籍资料。变更登记是指对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及其相关内容在变更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可见,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所有人的变更,或者土地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土地用途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通知登记和查封登记。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协议后,可以根据转让协议申请通知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查封裁定和人民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将(预)查封情况记入土地登记簿,称为(预)查封登记。为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根据法律原则,土地登记必须依法进行。属地管辖原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土地登记机关要坚持统一,在一个登记区域内只能有一个土地登记部门登记,不能由两个以上的土地登记部门登记;二是,土地登记资料应当保持完整。同一登记区域内的土地登记资料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部门归档保管,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土地登记部门分别保管。

应用原则。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复核原则,土地登记机关必须对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测量成果进行复核。

根据公示原则,土地登记应当向社会公示。这不仅体现在土地登记数据可以公开供人查阅,而且贯穿于土地登记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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