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时间:2024-01-05 15:02:26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法包括协商和政府介入,根据《土地管理法》,个人争议由乡级或县级政府处理,单位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不服处理决定可向法院起诉,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问题。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请求人民政府处理。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调查与解决方案研究

《土地权属调查与解决方案研究》是一项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深入探究和解决方案的研究工作。在这项研究中,我们将对土地权属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了解争议的根源、涉及的各方利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和文件,我们将提供客观、准确的评估和判断,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提供科学依据和可行的解决方案。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以期实现公正、合法的土地权属归属。通过本研究,我们将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建议,促进土地权属争议的和解与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土地权属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解决方法多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如不成可向政府请求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或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或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起诉。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我们将通过调查和研究提供专业支持,为土地权属争议提供科学依据和解决方案,维护公正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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