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物未交付质押合同有效吗
质物未交付质押合同有效;民法典规定,动产未交付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书面订立质押合同;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具有订立抵押合同的民事能力;
3.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
4.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质押合同的无效情形
质押合同的无效情形如下: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质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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