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合同生效要件
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动产质押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什么是动产质押合同?如何订立?
所谓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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