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条法律规定了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在债务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未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债务时,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协议将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或债务人所有。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和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务人未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其债务时,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211条对流质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质权人债务履行期届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就该债务不再履行提供担保。因此,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均不得与债务人协议将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否则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就该债务不再履行提供担保。因此,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全文6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