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是购销双方以实物资产进行交换,各自取得同等价值的货物的过程。
具体包括:
1、购货方发出抵顶货物是应税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
2、销货方收到抵顶货物是采购行为,计算进项税额;
3、以物易物双方做购销处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以物易物是一种视同的销售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发票,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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