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控股股东有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低于50%,但按照能够对股东会和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的出资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表决权(《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间没有规定。表决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二通过。它只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同意,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是什么?
1。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控股股东应当保证社会职能的分离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2。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投资者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控股股东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的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的人事任命决议办理审批手续,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外,不得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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