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2005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8条规定,中国实行食品强制出厂检验制度,食品出厂必须经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不得出厂销售。食品强制出厂检验制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可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一种是没有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不同的产品其包装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食品植物油的包装容器,要求应彩无毒、耐油的材料制成。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代、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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