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共八章、二十八条,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其重点在于推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验工作行为,保证检验的诚信和公正性。对于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违禁使用化学物质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专家组认为,在《认定条件》中进行规定暂时还不符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现状,因此将实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人员条件(人员数量、职称、专业背景等)仅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工作中尤其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食品检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检验机构怎样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另外,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规范》明确了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发现非食用物质时,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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