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行检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2、撤销注册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3、控制风险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4、定期公布信息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2)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5、定期汇报工作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2)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3)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4)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6、评估和审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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