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责任分工是什么?
时间:2023-08-31 03:30:16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标准包含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限量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等内容。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这意味着食品检验的责任在于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食品标准内容包含以下几条: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检验实行哪些负责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与责任相结合的制度。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采供单位负责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检验结果负有异议的,有权向实施食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上级负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机构或者上级负责部门及时进行复检。因此,食品检验实行检验与责任相结合的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检验结果负有异议的,有权向实施食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上级负责部门申请复检。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意味着食品检验的责任在于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食品标准包含各种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等要求。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与责任相结合的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检验结果负有异议的,有权向实施食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上级负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机构或者上级负责部门及时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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