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按申请转让手续日的标定地价计算:1、拆迁户原土地在1990年5月19日前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按申请转让手续日的标定地价的30%征收土地转让金。2、被拆除的家庭于1990年5月19日(包括当天)后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住宅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按申请转让手续日标定地价的60%征收土地转让金。标定地价根据当地水平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如果拆迁户的原土地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拆迁住宅转让不再征收土地转让金。拆除安置房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部分不收土地转让金。
土地转让金是由哪一方支付
土地转让金由开发商或者其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人。受让人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转让金,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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