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认续签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解约
时间:2023-06-21 08:54:33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河南某水泥厂有临街门面房若干。2015年1月1日,河南某水泥厂作为甲方(出租方),穆某作为乙方(承租方),双方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契约》。穆某租赁的门面房共计90平方米,月租为5760元,一次性交清按5%优惠后为一年64638元。2016年1月3日,穆某按照2015年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指定的账户缴纳2016年的部分租赁费44638元,剩余租赁费200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和11月分两次交与原告。2016年12月14日,水泥厂向租户发出《房租催缴通知单》,其主要内容为:“各位租户:大家好,2017年门面房房租交纳工作现已开始,截至2017年1月20日前不交纳者,不再续签租租赁合同,即日搬离。”通知单下附交款方式、户名、开户行及账号。穆某在《房租催缴通知单签收表》后签名。后多次通知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逾期将房屋清空退还原告,后穆某没有支付租金,并继续占用所租房屋。

法官判决:解除合同,交还房屋,缴纳赔偿金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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