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能否默认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不能够默认视为接受。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赠与合同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赠与合同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第一,赠与合同与遗赠明显不同。遗赠是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作出的将其财产在其死亡后赠与他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赠一般由《民法典》之继承编加以调整。第二,赠与合同与捐赠也有所不同。所谓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将其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既包括有明确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可以归类于普通赠与合同的捐赠,又包括受赠人不明确,无法归类于赠与合同的捐赠,即学说上所谓为特定目的的募捐。
(二)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
(三)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历来存在争议。我国以往的司法解释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加以规定,但《民法典》之合同编中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这一点,与有些国家把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有所不同。
(四)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三、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民法典》第658条)。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民法典》第663条第2款)。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民法典》第664条)。这一期间同样是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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