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在特定情形下能够主张履行赠与合同。如下: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应当依照赠与合同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分。由于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赠与或不赠的选择权在于赠与人,受赠人只能等待赠与人的交付行为,而不能采取积极的行动要求赠与人履行义务。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不构成违约行为。
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赠与人并没有任意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也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给付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有偿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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