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情形
时间:2023-04-30 15:32:36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了招标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拒收或者不予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一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二是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三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1、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1条均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除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之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0条的还规定,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还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免费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有效地进入招标程序。

3、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综上所述,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是由于投标人没有投标资格;逾期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没有进行密封处理等。

中标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以下7类情况属于“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招标未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标的,中标无效。

泄露标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围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借用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资料,影响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方私下接触。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中标无效”,那么中标通知书和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企业应当获取的工程款将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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