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水木华彩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东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杰,女,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辽宁省长春市。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19层。
法定代表人王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巍,女,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助理,住址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北京水木华彩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水木华彩版权代理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信息技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水木华彩版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帆、王春杰,世纪卓越信息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木华彩版权代理公司诉称:中国三环音像出版社(简称三环音像社)拥有《大决战-辽沈战役》等10部电影及纪录片(详见附件)的复制、发行权。经三环音像社授权,我公司取得了上述10部影片的复制、发行权,并有权对侵犯上述影片的行为主张权利。2009年3月,我公司发现世纪卓越信息技术公司在通过网络销售一套名为《命运之战》的音像制品,其中包括了16张DVD光盘,内容为我公司享有复制、发行权的上述10部影片。经核实,三环音像社从未出版发行过上述《命运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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