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0640号
原告北京宏业超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风芳园1号楼6门102。
法定代表人鲍居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炜,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至诚利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0号院3号楼3门501。
被告保定市万汇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帅府胡同11号。
被告高碑店市白沟旺美佳超市,住所地高碑店市政府街西侧。
原告北京宏业超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诉被告北京至诚利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至诚公司)、被告河北省保定市万汇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汇源公司)、被告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旺美佳超市(以下简称旺美佳超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宏业超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炜到庭参加了诉讼。北京至诚利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万汇源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白沟旺美佳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业公司诉称:北京至诚利商科技有限公司自2003年6月起擅自将我公司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宏业智能商业管理系统”,更名为“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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