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7-04-16当事人:卜巾文、周亚平法官: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931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朝民初字第9315号
原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巩华镇展思门路1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卜巾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海,男,汉族,1979年1月31日出生,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长矿向阳平房3区53号。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周家墩22号。
被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本秋,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清华东路17号。
本院在审理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0元,由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820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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