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批复(闽政[2000]文343号),市政府已于2000年10月31日印发执行(明政[2000]文207)。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对培育和发展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有效需求,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职工居民住房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屋产权单位应尽快做好已出售公有住房(含已竣工验收的集资建房)产权过户办证手续,对已购公有住房只拥有部分产权(含93年购房未衔接的)如要进入市场必须按规定补足全部产权房价款及利息,按全部产权办理过户办证手续。
二。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房改办及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抓紧建立已购公有住房购买者的家庭住房档案,并将信息资料录入电脑,以便快捷调阅,为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三。已售公有住房的原产权单位应大力支持职工居民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对尚未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应按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精神,尽快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
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必须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由市房改办根据房屋的建成年份、结构、朝向、层次和地段等因素测定指导价,对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明显低于指导价的,须进行勘察和评估。
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购房者按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但以市场价或商品房价格购买的超标建筑面积部分,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购房者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属划拨土地的,一律从房屋产权证注明的竣工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土地出让期限,最高不超过70年;属出让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年期仍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明确相应的剩余使用年限。
六。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缴纳价款统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代收,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按照明政[2000]文207号有关规定负责分配。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市级金库。所得收益和原单位房产来源为商品房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收取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按明政[2000]文207号规定分配。
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买卖、置换按以下规定缴交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征收:
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没有增值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其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有增值且不符合上述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按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交。
4、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拟在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出售现住房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人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市地税局缴纳。
(2)个人出售现住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市地税局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后,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已购公有住房置换,个人所得税按置换双方房产成交价(或评估价)差额的1%计征,由房产价值大的一方缴交;符合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
(三)印花税
买卖双方各按0.5‰贴花。
八。经批准进入市场的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在市、区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或委托三明市明宇房屋置换公司代理。
九。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须到市房改办领取并填写《三明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三明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3、当事人身份证件及户籍证明。
4、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十。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在15日之内有优先购买权。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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