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管辖权这个问题是比较宽泛的。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都要涉及管辖权的问题,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总体原则由犯罪地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级别管辖总体原则为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还有移送管辖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第一审公诉案件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第一审公诉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如下: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等。
二、刑事案移送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要时,上级的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案件比较重大复杂,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可以请求移送到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是多个同级别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某项案件,要由最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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