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管辖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主权基础上。
2、属人管辖
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法律。
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3、保护管辖
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4、普遍管辖
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原则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全文5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