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然而,劳务出资存在风险,且不能直观地体现企业的资产。因此,劳务出资必须同时满足专业技能、生产经营所必需且不能仅提供体力劳动等条件。此外,我国法律对劳动出资的比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劳务出资的作价应适当,可与利润分享、亏损承担挂钩。例如,李某的驾驶技术作为合伙企业的专业技能,可以作为出资,且应由合伙人协商约定并载入合伙协议中。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劳务出资不能直观的体现企业的资产,企业一旦出现风险或是终止,其他出资人利益将会收到很大的损失,而劳务出资人合伙人的利益损失却很小。
因此作为合伙出资的劳务必须既是该合伙人特有的专业技能,有的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单纯的提供体力劳动不能作为出资。
我国法律对劳动出资的比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劳务出资的作价不能过高,可以将其作用与利润分享、亏损承担挂钩。
李某的驾驶技术的实际作价完全由合伙的三人协商约定,并且应该将约定载入合伙的协议当中。
劳务出资能否成为合伙企业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劳务出资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出资。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然而,劳务出资存在一定风险,且不能直观地体现企业的资产。因此,作为合伙出资的劳务必须既是该合伙人特有的专业技能,有的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在实践中,劳务出资的作价不能过高,可以将其作用与利润分享、亏损承担挂钩。合伙协议中应载明约定,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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